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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薪資 享定額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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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5.21 04:2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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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工資與薪資大不同,企業千萬不要扣錯稅。財政部指出,雇主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提供預告期間,即終止僱用關係,所應給付的工資屬於「預告工資」並非薪資,可比照退職所得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應依規定免徵所得稅。但財政部強調,雇主如已依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契約終止的在職期間,勞工所領取的報酬非為預告工資,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舉例,甲受雇於A公司,服務年資10年,A公司因連年虧損,在101年1月1日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告將在101年2 月1日資遣甲。甲2月1日除領取資遣費外,另領取1月份的工作酬勞5萬元。
A公司因為已依勞基法規定預告終止與甲的勞動契約,甲1月所領的5萬元工作酬勞,屬於甲提供勞務的所得,為薪資的一部分。
但是,如果A公司沒有依規定在101年1月1日預告將資遣甲,而是2月1日直接通知張三終止勞動契約時,A公司因違反勞基法規定,必須給付張三資遣費及1月份工作酬勞5萬元外,再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即5萬元)給甲。
這筆預告期間的工資即具資遣費性質,屬於退職所得的一部分,應併同資遣費,按甲的服務年資長短,計算可享有免稅額後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說,勞基法第16條第1項所稱「預告期間」,是指義務人(雇主)應在法定日數前通知相對人(勞工)契約即將終止,其目的為在契約終止前,給與勞工緩衝期,以處理契約終止所須辦理如謀職等事項。
因此「預告期間工資」,是專門就指雇主因未給與或未給足勞工預告期間,即終止勞動契約,對勞工在預告期間內可請求的謀職假及工資的補償,其性質與薪資不同,而是退職所得的一部分。
財政部亦提醒企業,給付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工資,應確實依其性質,正確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圖/經濟日報提供
【2012/05/21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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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列扣 以支付年度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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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2.05.25 02:59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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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有租屋事實的納稅人,申報所得列舉扣除額時,不論約定給付租金的方式為何,都須以實際支付租金年度,做為申報列舉扣除年度。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是採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也就是所得及支出的所屬年度,都要以實際取得日期為準。
以目前正在申報的100年度所得稅為例,包括給付年度在100年度的所得,才需要報繳稅;同樣,醫藥及生育費、租金等列舉扣除支出,也必須是在100年度支付,才可申報減稅。
以租金支出扣除額為例,財政部指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或就學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無論與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間有無跨越年度,也不論約定租金支付方式是一次付清、半年一付、每月一付,都是以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舉扣除年度。
另外,子女在就學其宿舍費併同註冊費一併繳付者,宿舍費也可列入租金扣除額報稅,財政部提醒,納稅人應按實際支付年度,做為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的申報年度。
房屋租金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金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列報扣除。申報租金支出須檢附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同時也要附上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載明承租的房屋在課稅年度內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2012/05/25 經濟日報】 |